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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假鞋被判刑罚

  本报记者 方正义 通讯员 周丹娜

  本报讯 “不要1480,不要998,只要180……”原价上千元的名牌鞋,现在只卖百来元,这样的价格虽吸引了不少消费者,但却是假冒了他人的注册商标。近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杨某等4人2年10个月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并各处罚金。

  郑某本在线下经营鞋店,偶然发现某知名品牌的假鞋网上销量很好,遂萌生了销售假鞋牟利的想法。郑某找到了中间商林某甲、林某乙、杨某等人,通过他们从福建莆田以19.9-15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的运动鞋,并在村里专门租赁了3个仓库用于存放这些货物,后通过网上平台售卖。

  去年9月,此案被移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公安查办过程中就积极引导侦查,为后续起诉打下良好证据基础,同时认真审查手机电子数据,立案监督了林某甲1人,并在另一起关联案件中追诉了林某乙、林某丙、杨某等3人上线销售者,实现了从“产货”到“卖货”的全链条打击。

  检察院还依法及时告知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切实保障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05 售卖假鞋被判刑罚 2024-03-19 26718434 2 2024年03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