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3月20日
(2024)浙0106民初331号
葛志松:本院受理原告麻振清诉被告葛志松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浙0106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5民初60号
吴立艳:本院受理原告张亮与被告吴立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2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345号
黄素芬: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林丹、林道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 民初345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4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410号
金华美中美置业有限公司、施丽瑛、吕泽亮:本院受理原告颜银土与被告高云忠、金华美中美置业有限公司、施丽瑛、吕泽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原告颜银土与被告金华美中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二、被告金华美中美置业有限公司、高云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颜银土7710000元.三、驳回原告颜银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1225元,由原告颜银土负担16906元,由被告金华美中美置业有限公司、高云忠负担6431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3破8号
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裁定受理了浙江荷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荷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4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何律师18767121599、徐律师15858913310)。浙江荷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4年4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4月24日(星期三)上午10时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22号
深圳市源盛森电子有限公司、韦媛媛: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蝶然针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源盛森电子有限公司、韦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35号
洛阳市荣威锁业制造有限公司、张荣军、朱娈霞: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树锋五金厂与被告洛阳市荣威锁业制造有限公司、张荣军、朱娈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112号
义乌市谢亿服饰有限公司、林俊连、谢东升:本院受理原告骆志仁与被告义乌市谢亿服饰有限公司、林俊连、谢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浙078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缴费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义乌市谢亿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骆志仁货款人民币86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4年1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林俊连、谢东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骆志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7元,由原告骆志仁负担119元,由被告义乌市谢亿服饰有限公司、林俊连、谢东升负担196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义乌市谢亿服饰有限公司、林俊连、谢东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229号
陈春辉:本院受理原告李香菊与被告陈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917号
苏晓田:本院受理原告陈斌与被告苏晓田、王昭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