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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4年3月21日

  (2024)浙0192执333号

  方熙于2022年10月7日使用抖音昵称“方三岁”(抖音号1780181180)公开发布配图为丁书扬车辆停放在两个车位中间,右侧未见车辆的视频,配图中含丁书扬侧面肖像。后该视频被投诉下架。10月8日,方熙再次发布相同配图视频,并对丁书扬肖像进行了打码处理。另,方熙在视频评论区中均发表了丁书扬存在不文明停车行为的言论。后方熙删除上述视频并注销其抖音账户。丁书扬认为方熙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遂向法院起诉。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中,丁书扬阐述因国庆期间车位紧张,很多车辆靠紧停靠,所以出现了其车横跨两个车位的情形。方熙则阐述,国庆期间车位紧张,丁书扬一人占用两个车位,所以其上前制止引发冲突。本院认为,方熙通过自己的抖音账号述说丁书扬存在不文明停车行为的看法属其个人观点,且该观点基于的事实基础是真实的,并无侵权的主观意图,不构成对丁书扬名誉权的侵害。但方熙发表视频配图中未征得丁书扬的同意公开使用其肖像,且此处使用肖像并非必须,因此,构成对丁书扬肖像权的侵害。遂判决如下:一、被告方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抖音平台就侵犯原告丁书扬肖像权一事向原告丁书扬公开书面赔礼道歉,登载时间不少于3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方熙未按前述要求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方熙负担);二、驳回原告丁书扬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方熙逾期未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杭州互联网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方熙承担。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4)浙0212破6号

  本院根据宁波巧乐思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2月29日裁定受理宁波巧乐思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为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宁波巧乐思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5月30日前,向宁波巧乐思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10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童律师:13376883995、13429392690)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巧乐思进出口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巧乐思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宁波巧乐思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本院定于2024年6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289号

  张相亮: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相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777.2元及违约金(以5777.2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张相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02民初775号

  吴振光、王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徐燕贞与被告吴振光、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浙0702民初7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78700元和利息1437503.77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9日701300元及从2015年6月10日起按一年期LPR暂算至2023年12月10日的利息756203.77元,实际应算至还清之日止)、违约金515740元,合计4531943.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盛云扬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5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5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02民初1059号

  朱磊:本院受理原告薛文明与被告李建新、朱磊、王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02民初10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建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3月27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人民币4609972.6元,此后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11月28日利息为人民币1512575.34元),利息合计暂算为人民币6122547.95元),本息合计暂算为人民币9122547.95元];2、判令被告朱磊、王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霞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5月13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5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02民初1700号

  刘建平:本院受理原告黄连珠与被告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02民初17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1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长黄小奕、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4年5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初599号

  邱叶璐:原告沈炳贵与被告邱叶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令:被告邱叶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沈炳贵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自2016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邱叶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046号

  潘理:本院受理原告李巧萍与被告潘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潘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李巧萍借款3586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4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430元,由被告潘理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129号

  叶圣饶: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爱创纺织品商行与被告叶圣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8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缴费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叶圣饶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爱创纺织品商行(经营者:陆前进)货款人民币3365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4年1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原告义乌市爱创纺织品商行(经营者:陆前进)负担14元,由被告叶圣饶负担64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叶圣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1621号

  王兆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亿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兆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8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缴费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兆勇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亿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08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4年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兆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802民初149号

  叶峰富:本院受理原告衢州企天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峰富、徐诚成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4年5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州东郊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4)浙1023民初124号

  程忠应: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喜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023民初124号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程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明喜转让费1500元,并支付违约金450元,合计195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程忠应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4年3月20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乐清市人民法院(2024)浙0382民初345号,开庭时间应为:2024年5月8日10时30分,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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