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3月22日
(2023)浙0206民初5433号
周继君(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64****47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中青创文化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福星、周继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宁波市上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博地影秀城[Hiboom]租赁合同书》于2022年5月31日解除;二、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青创公司欠付的租金237336元;三、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其中107880元自2021年5月22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20日,237336元自2021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624元,公告费650元,保全费1961元,合计8235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434号
周继君(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64****47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中青创文化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燚、周继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宁波米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博地影秀城[Hiboom]租赁合同书》于2022年5月31日解除;二、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欠付租金186000元;三、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以18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05元,公告费650元,保全费1722元,合计7277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2民初56号
李丹时: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米生鲜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丹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21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2民初419号
曾祥林:本院受理原告黄青山与被告曾祥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21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2民初1035号
邱梦: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全民与被告邱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21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邱梦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刘全民借款本金145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13元,由被告邱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424民初719号
宁波亿源达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捷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亿源达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4)浙0681民初20号
金秋良(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雅璜乡焦坑村斜家15号。):原告施小平与被告金秋良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68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金秋良应支付原告施小平货款20508.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3元,由被告金秋良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金秋良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4)浙0681民初529号
朱海风:原告李田法与被告朱海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68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朱海风应支付原告李田法货款8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朱海风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海风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初471号
马方顺:本院受理原告吴宏亮与被告马方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2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吴宏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18元,由原告吴宏亮承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3破9号
本院根据王忠民的申请于2024年3月13日裁定受理王忠民(1965年5月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温泉南路仙霞人家16幢1单元501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并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王忠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王忠民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王忠民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4月1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5925929368、潘律师1590589260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王忠民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王忠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地址: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王忠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初608号
楼伟雄(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桃源路一弄6号1幢3单元53.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9280010.):原告邵美丹、高子银与被告楼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令:被告楼伟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邵美丹、高子银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楼伟雄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6民初31号
张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金文荣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2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金文荣借款54784元及利息(其中13012元借款以借款13012为基数从2004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另41772元借款以借款41772元为基数从2004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4200元,由被告张建军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793号
薛德全:本院受理原告王长福诉被告薛德全与王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薛德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长福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3年10月9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3年12月17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军辉对上述债务在本金7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长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320元,由被告薛德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904号
张建平:本院受理原告郑忠池诉被告张建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忠池喷漆款20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09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72元,由被告张建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078号
陈明亮、张兰英: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厚举与被告陈明亮、张兰英之间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407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陈明亮、张兰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范厚举加工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1626号
杭州桐庐王宇蔬菜有限公司、王刚:本院受理原告姚建与被告杭州桐庐王宇蔬菜有限公司、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浙078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缴费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杭州桐庐王宇蔬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姚建货款人民币154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4年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桐庐王宇蔬菜有限公司、王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238号
施春卫、周利:本院受理原告刘加取与被告施春卫、周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2民初16956号
浙江东投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爱特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东投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2民初16956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4民初850号
孟亚飞(住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和谐村孟庄东队35号,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605042895):原告施品安与被告孟亚飞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施品安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归还欠款人民币5436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4年5月9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6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 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