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案再审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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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 王坤
2023年4月20日,男子吴某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致摔倒,构成十级伤残。吴某某遂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某诉至法院。2024年2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各种费用损失共计24万余元。本案一审裁决后,各方均没有上诉,因而一审判决于2024年2月23日生效。判决结果迅速引发关注,网上网下不少人在理情法方面开展了讨论。3月27日,媒体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获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经闵行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启动再审并非常规的司法程序,由本院主动启动再审少见,在一审判决后一个多月立即启动再审更是罕见。如今,法院以最快时间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为此叫好,值得期待。
其实,动物伤人的故事历来就有,笔者由此联想到一个古罗马鸵鸟伤人的。根据公元前450年颁布的罗马第一部法典《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四脚动物的所有权人要为该动物因其兽性而导致对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后来,有人将第一只鸵鸟作为战利品引进罗马,结果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如果机械地适用法的规定,鸵鸟的所有人显然不用赔偿。但罗马法学家认为,鸵鸟的所有人应承担责任,其推理过程如下:法律之所以仅规定四只脚的动物的所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规定二只脚的鸵鸟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因为未能预见到还有二只脚的鸵鸟,四只脚的动物显然不能解释为二只脚的鸵鸟,但如不给受害人予以救济,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目的和正义的要求。尽管法律仅仅规定四只脚的动物的所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使动物的所有人尽其管束动物的义务,避免损害他人,但对任何动物,不论其为二脚或四脚都应如此。因此,基于同一法律理由,关于四只脚动物所有人的侵权责任,对鸵鸟所有人,应类推适用,鸵鸟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想对民法典第1245条的立法目的也探讨一下。法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笔者看来,要求饲养人承担法律责任,其前提条件至少有两个:一是要对该动物能够进行管理、支配;二是具有一定的利益。动物作为自然资源的一部分,可以被视为民法意义上的物,是物权的对象。如果不能进行支配,也不具有利益,就很难认为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所以,笔者认为,民法典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履行管束动物的义务,避免损害他人。同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由于享受了动物的利益,因而需要对动物所造成的风险承担赔偿责任。现实中,投喂流浪动物的事件和引发的案例其实并不少见。在笔者看来,如果仅仅是投喂实物,既不能支配,也没有法律上的利益,其在投喂过程中获得的心理上的满足或愉悦很难视为法律上的利益。
当然,以上是对相关法条理解的一家之言。在各个具体案例适用上,还要考虑现实环境、发生场所、个体情况等等各方面的因素和相关责任,必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更多思考的是,理和情本来就是包含在法之中,考虑法背后的理,也考虑法背后的情,法、理、情三者融合,执法和司法结果往往和人们朴素的正义情感相契合。我们既要考虑法条的具体规定,也要考虑正义理念(利益关系平衡)、立法目的,这是三个维度上的思考,是创造性劳动的过程,需要智慧和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