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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流水十亿,电诈上游“跑分”团队15人获刑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叶勋 卢艳

  本报讯 近日,经龙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涉案流水达10亿元、涉及国内3000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已核实被害人达500余人的特大非法倒卖对公账户、个人银行账户案件的骨干成员刘某、尚某某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6年3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10万元。目前,该系列案件已有15人被判刑。

  2022年8月,刘某在网上看到有人在收购银行卡,就主动联系收购人,希望能赚点钱花。然而,因为刘某有前科劣迹,其银行卡不满足收购人条件,交易并未成功。刘某又主动提出想帮忙打下手,约定工资300元一天。

  其实,该团队是境外诈骗分子安排在境内的“跑分”团队,主要通过收购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帮助境外电诈集团进行诈骗资金流转和结算。起初,刘某在团队内主要负责买饭、开车接送以及验卡等工作。后来,刘某也开始负责收卡、测卡、“跑分”等更为核心的业务。期间,刘某还推荐了尚某某加入工作。

  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刘某和尚某某在境外团队负责人张某(已逮捕)、马某某(境外在逃)的指示下,联系国内卡商樊某某、段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由卡商寻找并收购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境内的“跑分”团队或直接由刘某、尚某某操作,为境外诈骗团伙、赌博团伙洗钱。

  期间,刘某直接参与收购的账户流水达1600余万元,涉诈资金450余万元,获利3.5万元;尚某某直接参与收购的账户流水达3300余万元,涉诈资金826余万元元,获利10万元。

  因对公账户具有更高的转账额度且不易被跟踪侦查和冻结,该团队便以“高额利润”为噱头,发展下线代理并注册空头公司和对公账户40余个,其中2个账户仅在10余天内便为境外电诈团伙转移资金1亿余元。

  2023年8月,公安机关以刘某、尚某某涉嫌诈骗罪将本案移送至龙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刘某二人辩解称,自己只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

  综合审查案卷材料后,检察官认为,二人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出狱后再次从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直接与境外诈骗团伙联系,负责收购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并亲自参与“跑分”或组织团队进行“跑分”,与被帮助的境外诈骗分子联系紧密、固定、具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解答,应当将二人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2023年11月,检察院以刘某、尚某某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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