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核准追诉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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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陈璐媛 王芳
本报记者 汪盼宏
4月8日,“河北检察”微信公众号就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被害案发布情况通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什么是核准追诉?三人或面临什么样的刑罚?嫌犯的家长又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来进行解读。
什么是核准追诉?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挺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可通过核准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文中指出,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十四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十二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这一调整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的前提下,兼顾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立法应对,同时也表明,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行为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上海邦信阳(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迪说,就本案而言,核准追诉是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办案的程序性要求,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哪怕存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等情形的,也不必然追诉及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由各地检察机关层报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是否追诉,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换个通俗的说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代表着这三名犯罪嫌疑人将要被判刑。
三人可能面临
什么样的刑罚?
核准追诉后,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刑罚?刑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吴迪律师表示,本案嫌疑人会在232条规定的范围内量刑(具体以法院判决的内容为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即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的家长和校方
要担责吗?
案件发生后,网上也有声音表示,在这个案件中,受害者、犯罪嫌疑人都是留守儿童,犯罪嫌疑人的家长和校方也应当承担责任。对此,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江表示,留守儿童的教育看护,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可能融合了家庭、社会、地域、经济等各种因素,不能简单地将留守儿童的标签,作为法律上追责的依据。本案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涉及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苏明月则认为,并不能主张因为未成年人不能判死刑就判监护人死刑的观点。这里面涉及刑责的分配,该进行什么样的责任分配就做什么样的责任分配,加害者、加害者父母、加害者所在学校等,各自的责任是多少,应该厘清,不能把刑责跨得太远太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