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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网红带货涉嫌侵权,委托带货商家是否担责?

  本报记者 陈贞妃 实习生 俞欣可

  通讯员 傅佳萍

  平台网红直播带货,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委托带货的商家要不要为网红的侵权行为买单?近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纠纷。

  为扩大密封袋销量,义乌美玲商行(化名)特地入驻某平台“精选联盟”,订立委托推广服务协议,委托网红达人为店铺的密封袋发布短视频推广宣传。

  然而,多个视频展示的产品是泰州大海公司的密封袋,点击视频下方的购买链接,才跳转到美玲商行的产品销售页面。发现自家品牌被侵权后,大海公司将涉事品牌的商家——义乌美玲商行告上了法院,要求美玲商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但美玲商行表示,商行是和某平台直接签署的委托推广服务协议,并没直接与这些侵权网红达人对接,网红达人侵权行为也并非商行授意。而且,这次光侵权的带货网红达人就有几十个,商行实在没能力监管审核到每个视频。

  那么在平台中,这种商家间接委托带货网红达人带货,带货网红达人宣传不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商家到底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呢?

  义乌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平台规则和委托协议的内容,商家需要对带货网红达人的推广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自行承担连带责任和风险。另外,商家管理后台可以看到所有相关带货视频的具体内容、发布时间、销量等,商家也有途径与网红达人沟通。美玲商行拥有监管带货网红达人的能力与权限。在此情况下,几十名带货网红达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推销商品,美玲商行却未做出任何制止,应当对带货网红达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网红达人在视频里用的是大海公司的商品,但链接却指向了美玲商行的销售页面,这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美玲商行的商品和大海公司有关系,给大海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义乌美玲商行赔偿泰州大海公司10万元的经济损失。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网红带货涉嫌侵权,委托带货商家是否担责? 2024-04-17 26779614 2 2024年04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