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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微法

  嘉兴市玖恩大酒店有限公司:

  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询字[2024]第00011号),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庆丰路1305号建瑞大厦辅楼南湖区社会治理中心217室,联系电话:0573-82838341。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温州雅比斯包装有限公司债权人:

  根据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的(2016)浙0327民破2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的《温州雅比斯包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原则,管理人从2024年1月11日起,对温州雅比斯包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进行了第二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项以货币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清偿税款债权1779.71元,清偿普通债权100665.21元。特此公告。

  温州雅比斯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4月23日

  公 告

  本人施琪,在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生产、销售减肥食品。但由于我法律意识淡薄,在生产、销售减肥食品的过程中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已经对我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作出裁判。在此过程中,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愿意积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真诚道歉,承诺在今后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律,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施琪     2024年4月23日

  致歉声明

  浙江瑞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

  根据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7)浙0326民破8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的《浙江瑞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浙江瑞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实施分次分配,共进行了四次分配,实施分配款项以货币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共分配共益债务5.4862万元,抵押债权3,491.247186万元,职工债权21.465250万元,税款债权92.535528万元,普通债权人425.353054万元。特此公告。

  浙江瑞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4月23日

  公 告

  洪庆遗失二级警司警察证一本,警号为:3311631,特此声明作废。

  洪庆    2024年4月23日

  遗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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