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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案卷

“他拿刀砍我,我找刀反击”,怎么判?

法官详解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广州日报》 章程

  怎样才算正当防卫,法定构成要件有哪些?一男子因琐事与他人争执引发斗殴,在对方取来长刀追打后,该男子拿来剔骨尖刀反击,结果致使对方2人身亡,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记者近日了解到,本案经广东高院终审后,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正当防卫,关键在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互殴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与对方逞强斗狠的行为,欠缺防卫的正当性前提。

  敬酒未理睬引发斗殴

  造成两人身亡

  2019年9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吴某龙在某市场夜宵档喝酒,因向邻桌的吴某方一桌敬酒未被理会,吴某龙骂骂咧咧,吴某方的儿子被害人吴某华、外甥黄某锋遂与吴某龙对骂、推搡。双方被劝开后,吴某龙不服,又与对方发生言语争执,吴某华、黄某锋即持铁盘、塑料凳等围打吴某龙。吴某华、黄某锋被劝离后,吴某龙又找吴某方理论,吴某华遂与吴某龙推打,黄某锋取来长刀与吴某华共同追打吴某龙。

  吴某龙即跑到其在该夜宵档附近经营的狗肉档取出剔骨尖刀,捅倒吴某华,后持刀欲追捅在旁观望的吴某方,黄某锋持长刀前来与吴某龙对打,打斗中黄某锋倒地,吴某龙捅刺黄某锋胸、腹数刀,后继续持刀追赶在旁观望的吴某方等人。吴某华、黄某锋当场死亡,吴某龙受轻伤。

  终审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

  欠缺防卫的正当性前提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龙故意伤害黄某锋致死,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持刀伤害吴某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吴某龙赔偿黄某锋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6万余元。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华的家属、黄某锋的家属、被告人吴某龙均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吴某龙持刀捅刺吴某华、黄某锋致死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正当防卫。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对吴某龙可从轻处罚。吴某龙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承担80%的赔偿份额。

  为此,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吴某龙的定罪量刑、吴某龙对黄某锋家属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改判吴某龙赔偿吴某华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6万余元。

  法官说法:

  刑事审判应兼顾法理情

  根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区分防卫与斗殴,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广东高院经办法官指出,本案系因被告人与被害人一方发生琐事争执而起,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引发打斗。虽然被告人在双方争斗过程中以一对多,处于劣势,但被告人先行言语挑衅,在双方冲突被劝离后两次主动找对方理论、挑事,主观上具有挑衅斗狠的意图。而且,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不仅追捅未持刀及未参与争斗的人员,还在对方已倒地的情况下,持刀连捅要害部位多刀,客观行为手段与仅为排除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明显不符。综合整体行为评判,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互殴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与对方逞强斗狠的行为,欠缺防卫的正当性前提,不构成正当防卫。


浙江法治报 案卷 00007 “他拿刀砍我,我找刀反击”,怎么判? 2024-04-23 浙江法治报2024-04-2300009;26793967;26793916 2 2024年04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