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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关于雄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拟对雄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24-03-31,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17963000.2元。债务人位于浙江省诸暨市,该债权由安徽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天洁集团有限公司、陈金迪、郭飞霞提供保证担保,由安徽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雄风中央花园A1-102/103、A2-101/102/109/111/112 的商业用房提供第一顺位抵押担保,建筑面积为705.33 ㎡,在10927422 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等条件,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公告有效期:10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浙江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0571-89703144
电子邮件:chenjianing1@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延安路528 号标力大厦B 座11、12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71-85774695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hubo@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杭州衡然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杭州衡然实业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杭州衡然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杭州衡然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杭州衡然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杭州衡然实业有限公司
联合公告清单 基准日:2022年11月30日,单位:人民币元
2024年4月24日
注:1.清单中“抵押担保情况”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司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杭州衡然实业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系人:陈经理,联系电话:0571-89703144。
杭州衡然实业有限公司联系人:刘经理,联系电话:0571-88956187。
浙江省宁波市甬城公证处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好时光大厦A座705室
联系电话:0574-86882477
浙江省宁波市甬城公证处 2024年4月24日
公 告
根据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收购承接协议》以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签署的《分户资产转让协议》,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作为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受让人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