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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卖方拒付中介费,因为“客户曾到访登记”?

法院:应当充分尊重中介服务成果

  通讯员 徐以诺 本报记者 高敏

  房产中介大力向客户推介卖方商铺,谁知在商铺成功交易后,卖方却以客户曾经到访其销售展厅并登记为由拒付中介费。付出的劳动没有一丝收获,房产中介为此将卖方告上法庭。日前,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卖方拒付中介费而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2022年10月,大荣公司(化名)为推广其开发建设的房产项目,委托某中介所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约定中介服务费按每间商铺50000元计付。2023年2月,中介所居间介绍案外人林某向大荣公司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两间商铺,之后林某指定其妻谢某作为买受人于2023年4月办理上述商铺的不动产权预告登记。但在完成登记之后,中介所找大荣公司索要中介费时却遭到了拒绝。原来,谢某曾于2021年1月到过其销售展厅并在其客户系统登记,大荣公司认为该笔交易并非由中介所促成,便拒付中介费。2023年11月,经数次催讨无果后,中介所只好将大荣公司诉至法院。

  瑞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荣公司与中介所就推广商品房项目、报酬计付方式达成一致,大荣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支付报酬。大荣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被介绍人在展厅无来访记录”作为支付中介报酬的必要条件提前告知中介所,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介绍人在展厅有来访记录后不支付中介报酬系行业内交易习惯,故该条款对中介所不具有约束力。鉴于中介所已经为大荣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且成功促成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依法判决大荣公司支付中介所报酬1000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众多行业,为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买卖双方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磋商交易。中介机构以其自身专业知识、强大信息收集能力等优势,为买卖双方提供便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本案中,客户虽然曾经到访卖方的销售展厅并作登记,但这并不意味着客户必然会选择购买卖方商铺。在中介所勤勉尽责、促成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卖方既然享受了中介所的媒介服务,就应当充分尊重中介所服务成果,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所报酬,而不应借词卸责,故意找理由逃避或减少支付中介费。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卖方拒付中介费,因为“客户曾到访登记”? 2024-04-24 26795662 2 2024年04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