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园里“顺手牵狗”
两男子因盗窃获刑
饲养园里“顺手牵狗”
两男子因盗窃获刑
通讯员 方佳欣 张鸿曌
近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刘某因盗窃宠物犬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分别被处罚金4000元和6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3年11月13日下午5点,被告人王某、刘某等人驾驶轿车至衢州市某宠物狗饲养园,欲购买宠物犬,发现园内无人,两人遂商议盗窃宠物犬。后两人窃取该园的白色博美犬、黑白色边牧犬、白色萨摩耶各一只。经鉴定,上述3只宠物犬价格共计14000元。
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刘某被民警抓获,涉案3只宠物犬已起获并发还宠物狗饲养园。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宠物狗饲养园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另查明两被告人有盗窃罪犯罪前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近年来,盗狗行为屡禁不止,一方面使公民的合法财产遭受损失,另一方面,盗狗行为可能致使含毒的狗肉流入市场、上了餐桌,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君子爱犬切勿取之于“盗”,否则定会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