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搭便车”售品牌同款
法院:侵权,赔偿9万元
本报记者 马丽红
通讯员 刘钟颖 吴琼
利用货号搜索同款服装,本是方便消费者快速检索并购买相关产品,可不少网店商家动起了歪脑筋,利用知名商标的影响力,销售相同货号的类似款式服装,给自己店铺引流。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某服装网店因侵害知名商标,赔偿9万元。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是“太平鸟PEACEBIRD”1311033号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被消费者熟知。
2023年11月,太平鸟公司在购物网站中发现,只要输入“太平鸟PEACEBIRD”1311033号等关键字时,就会有“鸟家折扣店铺”的类似产品链接跳出,如“鸟家男装冬季新款羽绒服”“鸟家男装冬季翻领黑色轻薄羽绒服”等。于是,该公司对“鸟家折扣店铺”的侵权商品进行了购买公证,并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查明,被告网店店主在商品标题处使用“鸟家”字样介绍相关侵权产品,暗指其产品与原告“太平鸟”品牌服饰有关,并在商品详情标注与原告商标“PEACE BIRD”近似的品牌名称“LUCKY BIRD PEACE”,其行为构成了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同时,侵权产品系与原告服装款式基本相同的仿款服装,并在商品名称中标注了与原告同款服装相同的货号。鉴于每一款服装的货号都具有唯一性,通过不同的数字组合对不同款的服装进行标识,货号和服装款式之间存在对应关系,消费者在购买原告相关商品的过程中往往以货号作为关键信息进行检索。因此,货号可以被看作是具体某款服装的代称。被告将相同的货号使用在与原告相同或类似款式的服装上,将通过货号搜索服装的消费者引流到其店铺,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从事服装行业的经营者,和原告具有竞争关系,为侵占原告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会,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誉搭便车的恶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最终被告关停涉案店铺,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9万元。
【法官提醒】
知名度高的商品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往往可以成为热销商品。本案中,侵权人通过在网络购物平台开设店铺,假冒销售著名商标的商品,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蹭名牌”行为,不但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在搜索同款时,一定要认清商标品牌,别让“捡便宜”变成“掉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