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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案卷

一杯漱口水泼出11万元赔偿

法院:准确厘清侵权人、管理人、受害人之间关系

  《人民法院报》 刘洋 黄书勉 闫洋

  生活中许多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没准却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拿在手里的一杯水,既可以用来漱口,也可以解渴,但随意泼到地上,就可能会酿成大祸。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一杯水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在医院走廊不慎踩到他人泼洒的水渍滑倒,造成十级伤残,医院和泼水者被诉至法院。那么,责任究竟该怎么划分呢?

  随手泼的水致人摔伤

  因丈夫突发脑梗住院治疗,妻子李利便在江津区某医院陪同照顾。某天清晨7点半左右,她像往常一样从病房前往洗碗区清洗早餐用过的碗筷。不料,刚到走廊她就脚下一滑,摔倒在地,顿时觉得疼痛难忍,躺在地上无法起身。

  事发后,护士闻讯赶来,迅速扶起李利,并立即送往骨科进行治疗。经诊断,李利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伤情经专业机构鉴定,达到了十级伤残。更让李利痛苦的是,治疗过程中需要在腿部植入一枚钉子以固定骨骼。这枚钉子给她带来了难以忍受的痛苦和不便。

  通过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医院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些重要线索。监控画面显示,在事发当天清晨7时26分至29分之间,医院的保洁人员刚刚完成走廊的清扫工作,走廊的地板干净整洁,没有任何水渍或污渍。接着,另一位住院患者张微微手持漱口杯出现在镜头中,她将漱口杯中的水随手泼在了走廊的地板上。仅仅过了不到40秒,李利踏出病房门,前往洗碗区。然而,她并没有注意到走廊上那摊水渍,结果脚下一滑,重重地摔倒在地。这一幕被监控完整地记录了下来。

  了解到了事情的真相后,李利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将张微微和医院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一杯水酿成的祸该谁担责

  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聚焦在了赔不赔、谁来赔上面。

  “我和平常一样出去洗碗,就因为这摊水才会摔倒,医院和泼水的人都有责任!”李利认为,张微微泼水导致自己在医院的工作场所和管理范围之内受伤,医院和张微微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持地面干净是医院的义务,而且李利自己走路也应该小心一点!”张微微表示,自己也是一名病人,也需要医院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她对李利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常年聘请有清洁工人,应随时保持公共区域的路面干净、卫生、干爽,避免病人及来院照料病人的家属摔倒。除故意、蓄意等人为原因导致的受伤外,都应属于医院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故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李利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走在涉案过道时也应该注意安全,选择地面干爽的路段行走。对于摔伤,李利本人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医院谈及责任则连连表示“冤枉”。为保障患者及家属的安全,医院早已在走廊安装了防滑扶手,事发前也多次对地面进行清洁并巡视,地面并无水渍。李利摔倒后,医院及时进行救治,尽到了救治义务。

  最重要的是,据录像显示,从清洁完地面到张微微泼水,再到李利摔倒,整个过程不过一分钟。“这么短的时间发生这么多事,让人防不胜防,我们不可能时刻盯着每一处地面。”医院表示。

  在审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李利、张微微和医院三方均坚称自己无责,陷入了激烈的争论。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官前往案发现场实地走访,反复观看监控录像,力求还原案件事实。通过细致观察和分析,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法官对案件作出判断:

  首先,被告张微微在被告医院走廊将水杯中的水泼洒到地面,导致原告李利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原告李利遭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监控录像所显示的现场情况来看,从洒水到原告李利摔倒,时间极短,且在事发前原告李利摔倒的地面并不存在异样,因此,被告医院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原告李利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谨慎注意,而在本案中,其行走时未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减轻被告张微微的赔偿责任。

  综上,江津区法院最终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张微微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利11.2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专家:

  赔偿的前提是因为有过错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杜江涌指出,本案中,受害者因踩到第三人泼洒的水渍而摔倒,泼洒水渍又刚好在医院进行完保洁后不久。面对这样一起“小案”,法院通过层层厘清侵权人、管理人、受害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及边界,打破了经营场所“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事实和法律原意的“过度”平衡。

  其一,管理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便可免责。赔偿的前提是因为有过错,受害人因踩到直接侵权人泼出的水而摔倒受伤,泼水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泼水人随意泼水具有明显过错。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了诊疗方案安全、用药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等方面,本案中受害者之所以受到伤害,与上述因素并无关系。从一般的情理来看,医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设定一个人24小时来盯着看路况。所以即便医院有一些过失,那么也应该适用轻过失免责的原则。

  其二,人们在公众场所行动,自身也有注意义务。本案中受害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思维清晰、无行动障碍,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本身有注意的义务,特别是在医疗机构、餐馆、商场等人员来往较多的经营场所。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结果的发生,要求其自身也承担一定的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小细节,都可能成为引发大问题的导火索。一个小小的烟头,在干燥的环境下可能会引发一场大火;一个小小的物品从高空坠落,也可能会砸伤路过的行人。本案中一杯小小的漱口水,让受害者摔倒骨折,身心受到巨大伤害,也让侵权人承担了高达11万元的赔偿,令人叹惋。(文中案件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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