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一年内因迟到被扣20万”给企业上了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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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近日,#员工一年因迟到被扣20万工资#的话题冲上热搜。起因是上海二中院公布了一起劳动纠纷典型案例,上海有位员工在一年内被扣了20余万元工资。结合该员工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经核算,江某缺勤应被扣工资为1.2万余元。而双方一致确认,江某实际被扣了20.9万余元工资。法院遂判决企业支付江某工资差额19.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单位都有规章制度,员工按时上下班这是最基本常识,也是员工应当遵守的基本规矩,但规章制度必须依法依规。对员工上班迟到适当地进行处罚是应该的,但必须适度,不能不着边际。这起案子,就是给企业上了一课。
涉案的这家企业正是设置了过于严厉的处罚规则。如:员工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当月工资的8%。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依据自家制定的考勤制度及江某的考勤记录,在江某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9万余元。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显然,该企业对员工江某扣款扣这么多是不合法的。我国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黄浦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对迟到的劳动者扣除相应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工资部分,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应当合理且善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结果、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再说,该企业本身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因此,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
如果是一家良心企业,发现员工有迟到现象,可以通过面谈、警告等方式与该员工沟通,帮助其分析迟到的原因,讲清迟到造成的后果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再温暖一点的企业,如果发现员工住得离单位比较远、交通不方便等问题,还会尽可能地想办法帮忙解决。当然,如果员工屡屡出现故意迟到的问题,就该严肃处理,就算按照规章制度将其开除也不为过。
另外,为了提高管理效益,企业不妨尝试正向激励,比如通过设立全勤奖、全勤通报表扬、绩效考核等形式,鼓励员工按时上下班,对迟到、早退等劳动违纪行为进行管理。这些举措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方面,无疑要比苛刻的罚则更懂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