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一诉了之”
避免“一诉了之”
本报记者 蓝莹 通讯员 鹿轩
本报讯 “我的案件能不起诉,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近日,张某再一次真诚地向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达感谢。
2022年6月,鹿城某小区在交付后,经业主投票确定了统一的封窗方案。业主邹女士未按小区统一方案进行封窗,小区物业负责人张某,经请示该物业公司负责人后,以邹女士不配合为由,决定强行拆卸邹女士家的阳台封窗玻璃。
2023年3月8日晚,因邹女士家的玻璃太大,无法拆卸,工人遂将玻璃砸碎。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汪程查阅卷宗,发现张某主动交代罪行,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如果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办案检察官多次联系邹女士,邹女士对于张某的行为异常气愤,坚决表示不予谅解。
办案检察官认为,“一诉了之”固然简单,但无法解决双方纠纷,更易激化社会矛盾。随即,检察官再一次尝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促使张某诚恳道歉并赔偿损失,邹女士态度有所缓和,最终同意出具谅解书。
事后,鹿城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