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说法

原创设计礼服被“平替”?侵权需担责!

  通讯员 吕曼君 徐卓然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品牌“平替”,就是“山寨”吗?生产“平替”要不要负上侵权责任?近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件。多名被告因在某直播平台上售卖原告A公司原创设计礼服的“平替”仿品被起诉,经法官释法说理,各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自愿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你们店里这个牌子是原创吗?”“某直播平台上有人直播卖和你们一样的服装啊,而且价格只是你们的三分之一,我要退单!”“某直播平台上的货源是你们提供的吗?感觉质量比之前差了好多……”此前,A公司网店客服不断接到客户反映称,在某直播平台有多个直播间账号直播带货与A公司生产的几乎一模一样的礼服。A公司从未向这些直播间提供过货源或授权他们销售自家产品,怀疑这些直播间是以低价销售自家原创的设计礼服的仿品。

  A公司是一家经营原创设计服饰30余年的服饰生产企业,拥有包括商标权、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以及著作权在内的多项知识产权。其自营的网上旗舰店拥有将近20万粉丝和可观数量回头客,还被收录进某电商平台的“必逛好店集”,具备稳定的客户群体和一定知名度。

  A公司对相关商户抄袭侵权的行为十分苦恼,经调查取证发现,B商家不仅在直播平台上低价销售仿品,甚至在直播间展示宣传时,截取A公司的正品宣传页面进行恶意比价宣传。

  A公司一怒之下,以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为由将包括B商家在内的售卖仿品的各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提供的其原创礼服设计稿,其中的花纹设计部分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各被告未经A公司同意,生产并销售与原告具有独创性设计部分实质性相似的服装,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面对事实与证据,各被告最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超出了正当商业自由竞争维度,足以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判断、理性选择,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实质性地造成了A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经法官调解,双方自愿就在拱墅法院及其他法院的所有关联纠纷达成一次性和解,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各项损失1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侵害作品复制权的典型案例,在“平替”概念盛行的当下具有典型性。

  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具有竞争自由,但不能不正当竞争、误导公众和损害他人。随着直播带货的热度越来越高、门槛越来越低,商家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平替”概念的出现最初不同于“山寨”,更强调性价比和实用性,“替”的是原版商品的使用价值,而非品牌、商标等附加价值,不像“山寨”商品一样有着知识产权侵权的“原罪”。但是,随着概念的流行,部分商家开始以“平替”之名行“山寨”之实。

  如在本案中,各被告完全复制A公司原创设计礼服,而A公司设计中的装饰纹样、刺绣等具有独创性可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各被告销售含有这些设计的商品就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再如部分被告在直播带货宣传时,截取A公司商品界面进行恶意比价,宣称“自家商品和A公司看起来、穿起来一模一样”,让消费者误以为其“平替”商品是A公司的商品或者与A公司所销售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则存在蹭原创、“搭便车”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面临违法风险。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原创设计礼服被“平替”?侵权需担责! 2024-05-07 26822932 2 2024年05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