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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法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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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晓俊:

  我会受理的申请人舟山市新城鸿鑫珠宝商行诉被申请人潘晓俊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舟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4)舟仲裁字第3号],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潘晓俊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舟山市新城鸿鑫珠宝商行货款26664元及利息(以26664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本案仲裁费1327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已全额预交本案仲裁费和公告费,被申请人承担部分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舟山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公 告


浙江法治报 法趣 00011 2024-05-10 浙江法治报2024-05-1000012;浙江法治报2024-05-1000011 2 2024年05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