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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法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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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赵义、王军生:

  根据刘秀琴与王军龙于2024年3月14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280000元,自2015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987元)转让给王军龙。

  现依法通知你应及时足额向王军龙履行上述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方:刘秀琴 债权受让方:王军龙

  2024年5月10日

  债权转让通知公告


浙江法治报 法趣 00011 2024-05-10 浙江法治报2024-05-1000018;浙江法治报2024-05-1000016 2 2024年05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