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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机密文件发自己邮箱,咋就被“炒”了?

法院:转发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员工被“炒”不冤

  《上海法治报》 陈颖婷

  仅仅入职1年,范先生就被公司“炒了鱿鱼”。原因就在于范先生将公司机密文件发送到外部邮箱,公司认为泄露了商业机密。对此,范先生叫冤,因为他转发的是自己的私人邮箱。范先生认为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公司告上了法院。那么自己发自己邮箱,是否构成泄密呢?公司“炒鱿鱼”的做法是否合法?日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34封公司机密文件流出

  2021年8月,范先生入职上海一家生物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高级医学信息顾问,从事销售工作,并约定工作地点为南京。可是,仅仅工作了1年多,公司就要求和范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解约的理由是范先生将34封带有公司机密的文件通过公司邮箱转发给了外部邮箱。范先生表示,之前自己已在公司微信群里公开表示,将保存相关证据至自己的私人邮箱,其主观上不存在泄露公司秘密的故意,留存的邮件也都是公司已发送给他的,转发的都是记录范先生工作能力、工作内容、生物公司违法违规、拖欠报销款的邮件。他自始至终没有将邮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仅作为维权使用。

  范先生认为生物公司无故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将生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生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

  公司称员工违反保密协议

  生物公司表示,2022年10月16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期间,范先生持续通过其名下的公司邮箱向外部邮箱转发了34封邮件,泄露、传递的邮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业务协作及商业交易信息,例如公司与外部合作医生签署的服务协议(其中涉及第三方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信息、联络电话及邮箱等敏感个人信息)、公司向外部机构付款的银行交易记录,公司的业务计划和商业策略,如公司重要项目信息、公司产品信息、公司产品的核心业绩数据、产品投入使用的患者名单及信息、公司内部重要人事任命通知及公司规章制度等各项商业秘密及保密信息。

  范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订立的保密协议约定,也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信息安全政策》《员工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构成《员工手册》规定的“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公司有权据此做出严重违纪处罚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故生物公司是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法院:员工违纪泄密在先

  企业解约并无不妥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范先生确实存在转发邮件的行为。经查,邮件内容确实涉及了生物公司外部合作医生的个人信息、生物公司向外部机构付款的银行交易记录等内容,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对于公司保密信息的规定,可予认定上述信息内容属于生物公司的保密信息。其次,根据生物公司提供的员工登记表等证据显示,范先生未通过正式的书面形式等方式向生物公司披露过涉案外部电子邮箱为范先生本人所有,微信聊天记录中范先生也仅提及了该邮箱,并未明确该电子邮箱实际为范先生本人所有,因此,法院难以确认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生物公司已经明确知晓该电子邮箱为范先生本人所有。

  再次,即使法院认定生物公司明确知晓外部电子邮箱为范先生本人所有,法院亦难以认定范先生的转发行为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一方面,公司明确保密信息的定义及范围,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及禁止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对其定义的保密信息具有较高的掌控度,因此,即使范先生将保密信息转发至自己所有私人电子邮箱中,对于公司而言,也是一种破坏信息掌控度的行为,一旦脱离了公司的掌控,保密信息的泄露与否便不再由公司掌握和控制,这与公司制定相应保密规定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生物公司的《雇员保密信息和发明转让协议》及《信息安全政策3.0》分别明确规定,员工不得通过非公司的电子邮件讨论或传递涉及保密信息的任何内容,或私自转发、挪用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公司数据。综合上述情形,法院确认生物公司主张范先生存在违纪行为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生物公司据此依据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解除与范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据此,法院驳回了范先生所有诉讼请求。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8 机密文件发自己邮箱,咋就被“炒”了? 2024-05-15 浙江法治报2024-05-1500008;26840612;浙江法治报2024-05-1500007 2 2024年05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