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餐冰淇淋中吃出苍蝇,索赔十倍
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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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许浩丰 张梦琪 姚晴佩
不久前,衢州的刘某和朋友一起去衢州某自助餐厅就餐,每位餐费是200多元。刘某在就餐过程中,竟然发现餐厅提供的冰淇淋中有一只苍蝇。恶心之余,刘某第一时间向餐厅经营者反映情况,希望商家能作出赔偿,免除其一行人的用餐费用。然而,餐厅经营者王某拒绝了刘某的要求。不久,刘某向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自助餐厅按其用餐价款十倍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曾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照片中的异物应为果蝇,被告餐厅冷藏冰淇淋的冰柜是密封的,果蝇不可能出现在冰柜中;且冰淇淋不是被告生产的。因此,被告对异物出现在冰淇淋中存在质疑,认为本案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法院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案涉被告餐厅向顾客提供的冰淇淋混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虽然原告并未食用该有异物的冰淇淋,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食品给其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被告将混有异物的冰淇淋向顾客提供,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向原告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支付刘某十倍价款的赔偿金2086元。
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与消费者息息相关,作为食品行业经营者,应当严守食品安全红线,严格把好生产经营中的每一道关口,让消费者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