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评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江苏宇宏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江苏宇宏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针对义乌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债权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江苏宇宏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江苏宇宏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江苏宇宏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江苏宇宏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江苏宇宏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基准日:2023年11月30日,单位:人民币元   2024年5月23日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3年11月30日的贷款本金及欠息,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江苏宇宏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欠息等其他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4、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2024-05-23 浙江法治报2024-05-2300014;浙江法治报2024-05-2300015;浙江法治报2024-05-2300017;浙江法治报2024-05-2300016 2 2024年05月2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