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7版:平安

  朱一中、闵引娣继承人:

  2009年1月8日,你们以装修需要名义,由朱一中、闵引娣出面与本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向本人借款人民币600,000.00元整;并以坐落于上城区后市街145—1号101室的房屋抵押,抵押物价值双方协商为600000.00元。

  希望你们在接函后向本人及时履行法定、约定还款义务和保证责任义务。 催告人:毛菊芬

  2024年5月27日

  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的催告函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07 2024-05-27 浙江法治报2024-05-2700010;浙江法治报2024-05-2700009 2 2024年05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