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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注册7家相似公司,侵占资金近千万

法官:这种漏洞钻不得

  嘉兴政法融媒体中心 彭佳敏

  通讯员 曹佳燕

  虚设交易、销售套现……曹某利用其外贸销售业务员的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近千万元。日前,海宁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万元。

  2004年,曹某入职浙江某公司,先后担任外贸销售员、销售总监等职务。2011年至2023年,曹某注册成立4家与工作单位名称相近的境外公司,又以妻子沈某的名义,注册成立3家境外公司,并在银行开设离岸账户。

  在负责外贸销售业务过程中,曹某利用注册的7家境外公司虚设交易,通过其境外公司离岸账户,收取外贸客户货款,而后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向浙江某公司采购商品,且做低采购价,截取浙江某公司利润。或在浙江某公司收取外贸客户货款后,以做低采购价的方式,增加浙江某公司的发货数量,后以其境外公司的名义自提拿货,并通过他人销售套现的方式,侵占浙江某公司的财物。

  经专项审计,被告人曹某以上述方式侵占被害单位浙江某公司财产共计983万余元。案发后,他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单位部分钱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海宁法院根据曹某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共计983万余元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非法侵占财物金额达到“数额巨大”。

  法官提醒,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安全监管,严密堵截监管漏洞;员工要牢牢守住底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职务,切莫贪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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