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出了意外,谁来担责?
通讯员 徐子安 张鸿曌
随着素质教育的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孩子成为家长的迫切希望。除了各种文化类补习班,体育竞技类、艺术特长类的兴趣班和俱乐部等广受家长青睐。然而,一旦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就可能导致孩子出意外,由此引发一系列纠纷。
近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梳理了部分涉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机构的侵权赔偿案例,从法律角度提醒校外机构,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提升管理水平。
保护措施缺失致伤,应承担休养期间的补课费用
7岁的东东报名参加某教育咨询公司组织的户外团建游玩项目,被带到某户外体育公司,开展户外探险活动。不幸的是,东东在攀岩时遭遇意外,系在他身上的绳索突然断裂,导致他跌落受伤。经过5天住院治疗,医生为东东办理出院,并建议他居家休养一个月。
由于无法去学校上学,东东的父亲徐先生便聘请了家教,在家辅导东东学习。然而关于这笔家教补课费用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徐先生和教育咨询公司、户外体育公司协商后并未达成一致,遂以两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
两公司辩称,他们在户外探险活动中已经做好了安全保护措施,是绳索本身有质量问题才会发生断裂。他们愿意赔偿相关费用,但徐先生提出的家教费用不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因此不同意赔偿该笔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年仅7岁的东东作为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两被告组织的活动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东东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同时,原告提出的家教费用虽然不在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但东东作为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因受伤无法上学,必然导致其学业被耽误,父母在东东居家休养期间聘请家教对其学业辅导具有正当性,因此产生的费用与本次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支持原告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由两公司各按50%的比例,向原告赔偿包括家教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隐瞒水质问题致感染,应退还卡费并赔偿医疗费
11岁的茗茗在某健身工作室办理了一张有效期为2个月的暑期学生卡,并缴纳卡费680元。一个多月时间内,茗茗一直在该健身工作室的游泳池游泳。后来,茗茗突发高烧不退,经社区综合门诊部就诊未愈,又转至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支原体感染、副鼻窦炎,考虑G+细菌及肺炎支原体混合感染。经茗茗家人了解得知,茗茗症状与感染“游泳池热”细菌病毒一致。茗茗父亲遂致电卫生局核实,发现该游泳池水质在7月份的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卫生局已通知整改并处罚。
茗茗父亲认为,该健身工作室明知游泳池水质细菌超标却有意欺瞒,放任学生下水游泳造成身体损害。在消费者协会介入,责令其退还卡费后仍不服从处理意见,已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茗茗父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工作室退还卡费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健身工作室作为室内游泳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水质、空气等,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然而该健身工作室却未能按约提供游泳服务,造成原告损失,应当承担游泳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健身工作室返还学生卡费用并承担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801.64元。
课堂管理不严致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7岁的阳阳在某俱乐部报名学习羽毛球,同班还有一位9岁的小朋友轩轩。一天上午上课时间,教练安排另一名学员练习击球,安排阳阳在击球学员对面捡球,同时安排轩轩在场地边练习挥拍。在阳阳捡球过程中,轩轩擅自排到击球学员对面,用力挥打对面过来的羽毛球,意外击伤了阳阳左眼。事故发生后,阳阳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两次计48天,花费医药费2.6万余元。经鉴定,阳阳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阳阳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轩轩、轩轩父母及俱乐部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轩轩父母认为,阳阳受伤时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时正在俱乐部培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应由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从监控看,阳阳受伤时,教练一直背对着阳阳和轩轩,未能及时关注阳阳和轩轩两人,且场地边也无其他教练进行组织管理,俱乐部未尽到相应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本身存在过错。此外,轩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俱乐部培训时,跟俱乐部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其过错责任应由俱乐部承担。
该俱乐部则答辩称,原告阳阳受伤是由轩轩的击球行为直接造成的,应由轩轩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俱乐部作为盈利性的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学员,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损害后果,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轩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意外伤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的案情及过错责任,法院判决该俱乐部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24万余元;轩轩的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6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