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处罚
不起诉≠不处罚
通讯员 解凯竣 李慧
本报讯 何某某于2019年至2021年12月在平湖从事服装加工生意,因经营不善,拖欠12名工人工资12万多元。工人多次催讨无果,向劳动部门求助。劳动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要求何某某限期改正。然而,何某某仍不支付工资。2023年9月,劳动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4年3月,案件被移送至平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与何某某多次联系,阐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从重、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和量刑幅度,督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何某某对欠薪行为有了正确认识,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支付拖欠工资,取得工人们的谅解。后该院依法对何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该院认为何某某拖欠职工工资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该院与当地市政府联合出台的不起诉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该院向市人社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何某某给予行政处罚。近日,人社局对何某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