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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偷排废水、干扰监测设施……

两人不仅获刑还被从业禁止

  本报记者 马丽红 通讯员 岑锦山

  污水处理是一项工艺复杂的工程,不仅难度大,而且耗时长、成本高。少数环保企业为追求“高效率”排放,不惜铤而走险,人为干扰污染源自动检测设施。近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环保公司干扰自动检测设施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23年2月1日,杭州A环保公司受舟山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开始运营相关产业园区污水处理站。

  2023年2月以来,为减少公司运营成本,A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与污水处理站相关负责人吴某商定,指使及伙同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多次使用水泵,抽取二沉池内未完成处置的含泥废水,通过排放口偷排,并以堵塞PVC管口的方式,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监测,直至2023年11月24日被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当场查获。

  经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现场采样的水样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等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今年4月,A环保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被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定海法院审理并认为,被告单位A环保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姜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单位犯罪。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环保公司罚金10万元;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姜某、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及实际损害结果,既追究了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又向被告人发出从业禁止令,坚持惩戒与预防并重,有助于警示环保行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履行治污主体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两人不仅获刑还被从业禁止 2024-06-04 26887568 2 2024年06月0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