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说法

因违规收取团建费等被辞退,员工将公司告了

法院:解除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

  通讯员 杜艳玲 张秀梅

  本报记者 马丽红

  李某是一名工程技术负责人,入职A公司5年,主要负责审核工程造价和工程审计。在岗期间,李某多次向业务单位收取团建费及烟酒等财物,2023年4月,公司将其开除。李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万余元。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近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7年1月10日,李某入职A公司,从事管理技术工作,与单位先后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7年1月9日。双方约定将保密协议、廉洁从业承诺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李某签字确认。其中,廉洁从业承诺书上载明“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往来单位或其他单位及人员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内容。

  2022年7月20日,公司向李某发送停职处理决定,以李某存在违规违纪事项为由,于同年7月21日起对李某予以停职处理,配合调查。2023年4月10日,公司向李某发送《奖惩结果告知书》,载明李某因存在在职期间以控制部团建费名义向审计单位收取评选奖金的违规违纪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拟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同年4月18日,公司向李某发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自该日起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李某认为,收取的团建费由部门支配使用,私下并未收取。于是他诉至定海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万余元。

  A公司辩称,其于2022年7月收到关于李某的匿名举报。经与多家业务单位了解情况,查明李某存在收受业务单位金钱、烟酒等违规违纪行为,因李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遂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处分依据分析,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廉洁从业承诺书作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李某也对其内容予以签字确认,而李某在岗期间,存在向审计单位违规收受团建费及烟酒等行为,该行为违背了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也属于明显的违纪行为。其次从违规程度分析,李某在工作期间多次向审计单位收取团建费及烟酒等财物,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在单位要求其配合调查期间,矢口否认其违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已对单位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单位的利益。最后,从价值判断角度考量,李某在岗工作期间,应当恪守诚信,廉洁自律,这既符合社会公众的基本认知,也是其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基于李某的上述违规行为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宜认定为违法解除。因此,驳回原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诉请。

  法官提醒: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将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廉洁从业承诺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劳动者的相关承诺应作为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违反相关承诺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在岗工作期间,应当廉洁自律,重要岗位的员工更要时刻保持道德标准、严守纪律红线,不能主动索要或者接受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商业往来对象的红包、礼金或作出其他有损企业廉洁形象的行为。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因违规收取团建费等被辞退,员工将公司告了 2024-06-12 26905011 2 2024年06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