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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案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等49户债权公开竞价转让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等49户债权进行公开竞价转让,截至2023年11月30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107,406.80万元,其中本金为48,831.72万元,利息、罚息、复利为46,229.23万元,另有垫付费用0.50万元。上述债权本金、利罚息等数据为我公司内部数据,可能与实际金额存在误差,实际金额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或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准。

  截至基准日2023年11月30日前,该49户债权已回收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有,不转让买受人。

  处置方式:通过百昌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公开竞价转让。

  资产包中每户债权具体情况及竞价规则、竞价参与方式、日程安排请投资者登录百昌资产处置平台(https://www.360pai.com)/长城公司网站(http://www.gwamcc.com/)或与我分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竞买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担保)企业管理层、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公告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日起至竞价结束止。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竞价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10时至2024年6月2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起拍价5900万元,保证金590万元,增价幅度20万元。

  本公告发布有效期限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活动的举报。

  特别提示:若处置公告内容与竞价转让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竞价转让公告内容为准。以上信息仅供参考,长城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具体信息请联系我司获取详细档案资料自行尽调,以资产现状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联系人(业务部门经办人):谢经理 联系电话:0574-87707052

  联系人(分公司营销岗):蒋经理 联系电话:0571-87067795

  通讯地址:杭州市邮电路23号长城资产大楼9楼

  邮政编码:310006

  分公司纪检审计部门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571-8738373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4年6月14日

  被执行人余碧婷在申请执行人余慧珍居住的小区内张贴“拿了上面金额的余慧珍是个缺心少肺的贼骗子,必将烂心烂肺烂肚肠痛苦而活,早日悲惨,痛苦断气”“收走上面金额却不还的余慧珍是骗子、强盗,必将提前10年悲痛而死”等侮辱性的文字贬低申请执行人余慧珍的人格,因小区内有大量居民居住,必然造成部分居民对申请执行人余慧珍社会评价的降低,对余慧珍的声誉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被执行人余碧婷的行为构成了对申请执行人余慧珍名誉权的侵害,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在天台县始丰街道玉湖小区公告栏上公示致歉声明,以恢复申请执行人余慧珍的名誉。但被执行人余碧婷在本院判决后未履行判决内容,本院特将上述判决内容予以公示,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余碧婷负担。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公 告

  2024年6月7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天孚新材”)重整申请,作出(2024)浙0782破申4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日作出(2024)浙0782破申43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担任天孚新材重整案联合管理人。

  请天孚新材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截至2024年7月17日下午17时00分止,通过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现场或邮寄申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B栋二楼。联系人:叶律师、程律师;联系电话:13566716305、15657611114;电子邮箱:404612954@qq.com。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需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法院裁定受理日(2024年6月7日)停止计息。具体申报事项与规则详见债权申报权利义务告知书,预重整阶段已申报的债权无须重复申报。天孚新材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天孚新材清偿债务或返还财物。

  管理人定于2024年7月25日下午14时30分通过网络“钉钉系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特此公告。

  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6月14日

  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重整案管理人公告


浙江法治报 案卷 00011 2024-06-14 浙江法治报2024-06-1400012;浙江法治报2024-06-1400013;浙江法治报2024-06-1400011;浙江法治报2024-06-1400010;浙江法治报2024-06-1400009;浙江法治报2024-06-1400008 2 2024年06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