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说法

香薰盒内竟暗藏隐形摄像头

检察官:买卖这类器材,小心构成犯罪

香薰盒样式偷拍设备及改装针孔摄像头位置

  通讯员 李慧

  香薰盒、充电宝、汽车钥匙、手表、打火机……你能想象这些生活中的常用物品,经过改装,摇身一变成了“偷拍”“偷听”工具吗?

  近日,李某某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一案,由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平湖市人民法院。

  “警察同志,请看看这个香薰盒是不是有问题?”平湖的小王是一名摄影发烧友,偶然间在网络上看到有人发帖出售偷拍神器,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小王添加了对方的联系方式。

  对方热情地向小王介绍各类样式的偷拍设备。“他说有香薰盒、充电宝、汽车钥匙等等各种样式的……”小王下单了一个香薰盒样式的,两天后就收到一个到付的快递,里面的东西看起来就是一个普通的香薰盒。“没想到连了手机后,它真的能拍摄!”

  2023年12月16日,平湖警方根据小王提供的线索,将嫌疑人李某抓获。

  据李某交代,其原本从事户外摄像头安装工作,因嫌工资收入低,就辞职在家,日常上网过程中看到有人高价售卖偷拍摄像头,就想着买些原材料,自己组装后再高价卖掉。

  “比如香薰盒偷拍设备,外壳进价30元左右,我在里面安装了小摄像头和电池板,总的成本大概200元,一般我卖850元一个。”经查,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李某共计非法生产、销售装有窃照功能的设备17台,获利5000余元。经鉴定,李某销售的香薰盒属于窃照专用器材。

  “我知道他们买这些设备可能是为了偷拍美女,但当时我一门心思想着赚钱,就不管那么多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李某流露出悔意,但为时已晚,等待李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提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购买、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随意购买、使用窃听、窃照专用设备,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香薰盒内竟暗藏隐形摄像头 2024-06-18 26916766 2 2024年06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