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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肖春霞

  本报讯 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44条,明确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保障和监督等主要内容。

  《条例》明确,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由政府保障、无偿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专业化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编制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并规定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培育壮大法律服务提供主体,推动专业化、国际化的综合性法律服务集聚区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对外开放提供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发展。如我省是外贸、侨务和自贸试验区建设大省,而专业法律人才紧缺、法律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仍然突出,为此《条例》规定,加大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建立健全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协同培养机制,鼓励和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参与重大涉外经贸活动,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开发涉外法律服务产品,打造涉外法律服务业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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