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版)
《条例》强调,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括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并明确实体平台包括市县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和按照规定在开发区、商业区、工会等设立的站点;热线平台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与政务服务热线一体化管理;网络平台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建设,运用数字化手段实现资源统筹管理、一体运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保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山区海岛县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条例》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平台建设、服务供给、服务质效、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指数评价;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服务质量抽查评估制度。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必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更高水平推进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