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快递收货地址可作重要证据
本报记者 马丽红 实习生 陈诺
通讯员 钱天 张秀梅
员工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该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纠纷案,法院认为,快递收货地址可作为重要证据。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至2024年1月,员工张某在某公司担任螺杆铣床操作工,公司2021年3月才开始为张某缴纳社保费。因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张某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保。然而,公司以双方在2021年3月前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被拒后,张某主动离职。
2024年4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34237.58元,并补缴2013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社保费。
公司辩称,其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始于2021年3月,在此之前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为张某补缴社保,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张某为方便收取网购商品,将收件地址填写为工作地点,符合常理,其网络订单信息能够反映张某的工作单位为该公司。张某2013年8月至2024年1月的收件地址均为该公司,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上述期间张某在某公司工作的可能性较大。另外,根据张某提供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表、财务往来凭证以及与公司高层的沟通记录,足以证实双方在2013年至2024年间存在实质性的劳动关系。鉴于张某在公司的连续工龄超过十年,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合法合理,公司拒签后理应承担相应经济补偿。
由于张某的主要诉求是补缴社保,某公司目前经营陷入困境,为更好兼顾双方利益,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各自让步,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即张某在诉请基础上同意某公司少支付经济补偿金9万余元,某公司为张某补缴2013年6月至2021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现某公司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本案中,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前期用工时既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张某作为劳动者,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时举证能力明显弱于用人单位,此时应放宽其提供证据的范围及标准,将网购订单信息等与劳动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的证据也纳入审查范围。在此基础上,结合张某提供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表、银行交易明细、张某与公司高层的微信聊天截图和聊天录音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提供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能够证明其与某公司在2013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合同文本。若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注意保存用工证据,以便出现争议后有效维权。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规范用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违法用工承担二倍工资或经济补偿金等额外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