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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男子聚餐饮酒后身亡
家属索赔百万

经调解,10名同饮人担责10%

  本报记者 曹梦琪 通讯员 赵梦媛

  亲朋好友相聚把酒言欢、推杯换盏,原本只是为了抒发情感、增进情谊,但如果饮酒没有把握好度,便可能乐极生悲。不久前,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调处了一起因聚餐饮酒后意外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

  一次普通的聚餐,竟面临巨额赔偿?这场事故究竟该由谁来买单?

  事件回放:

  今年2月的一天,王某与单位同事一起共11人下班后聚餐。用餐结束后,众人又来到饭店隔壁的KTV唱歌。当天晚上9点多,王某独自一人骑电瓶车回单位宿舍,之后路人发现王某倒在马路边上,将其送至医院抢救,但王某抢救无效于当晚去世。

  第二天一早,王某家属十几人来到王某单位,要求当晚共同聚餐饮酒者承担上百万元赔偿。协商不下后,王某家属向洞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受理后认为此案在社会面影响较大,当即启动重大矛盾纠纷预警机制,联动宁波海曙交警大队鄞江中队、海曙法院鄞江法庭、洞桥派出所、洞桥镇法律顾问等多方力量,对案件进行集中研判,并分头对事实进行调查。

  海曙交警大队鄞江中队对王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测试,发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本次事故为醉酒引起电瓶车与路边隔离栏碰撞的单向事故,由王某负全部责任。

  洞桥派出所从当晚几人聚餐的饭店和KTV分别调取了监控,视频显示王某在饭桌上喝了约半斤白酒,但唱歌过程中王某并未饮酒,从几人的肢体动作来看,不存在明显的劝酒、灌酒行为。

  当晚聚餐的同事回忆称,王某当晚未有明显醉态,且大家都知晓王某平时酒量较好,于是王某独自离开时同事并未劝阻,也未陪同。而王某家属一方则坚持认为王某的交通事故与其醉酒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当晚共同聚餐的同饮人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

  梳理事实后,调解员首先从法律责任上分析,本案中同饮人应对王某醉驾致死承担部分责任,但在没有证据证明同饮人对王某有劝酒、灌酒等先前不当行为的情况下,主要责任在王某自身。

  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悲痛心情,这个时候与家属分析王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显然并不适合。调解员与律师先指出了同饮人方面的法律责任,即饮酒聚餐时,共同聚餐及同饮人之间应当尽到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酒并阻止已过量饮酒的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在过量饮酒后,同饮人应当尽到护送、照顾等注意义务,如因未尽到以上注意义务,同饮者酒后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其他同饮人均构成过错。随后,调解团队又结合法院判例告知王某家属,同类案件中,如果不存在强行劝酒、斗酒等先前不当行为,同饮人只是未尽到护送、照顾等注意义务的,只用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却未加节制,不顾自己的醉酒状态骑车回家最终酿成不幸,对自身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引导死者家属将提出的诉求降到合乎情理法的范围。

  理清双方的法律责任后,调解员逐一和同饮人进行了沟通,多数人表示无法接受如此高昂的赔偿金额。

  在调解陷入僵局之际,考虑到王某单位也想及时化解这起纠纷,让员工们可以安心工作,调解员及时转变调解思路,与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协商。虽然从法律层面来看,此案系企业员工自发组织的聚餐引起,企业并无责任,但此事如不及时化解,不仅涉案的员工们无法安下心来工作,还会影响到其他观望此事的员工。如果企业此时出面,适当给予死者家属一定补偿,不仅可以减少涉事员工的赔偿压力,也能显示企业的人情味、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该企业负责人考虑后,表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对王某家属进行适当补偿。调解员当即组织死者家属、同饮人代表进行面对面调解,企业也委派了人事经理一同参与。

  在多轮调解之后,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10名同饮人承担10%的责任,共向王某家属一次性赔偿17万元;另外,因死者王某平时工作表现尚佳,企业对其意外去世表示同情,愿意在无责的情况下补偿王某家属5万元作为慰问。

  调解员提醒:

  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朋友同事之间聚餐喝酒,是一种常见的社交活动,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

  如果饮酒者酒后发生意外,能够证明组织者和同饮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组织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组织者或同饮者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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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索赔百万
2024-07-16 26969259 2 2024年07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