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救落水儿童的他,因见义勇为获减刑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章韶兵 杨晓青
本报讯 “当时我没想那么多,看到孩子情况危急,就跳下去了……”在遂昌县检察院认真审核、多方调查并公开听证后,由遂昌县司法局报请丽水市司法局提请的社区矫正对象郑某见义勇为减刑案,近日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随着法槌落下,法院裁定对社区矫正对象郑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缩减缓刑考验期二个月。
2023年10月10日,郑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后交遂昌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23年10月24日至2025年2月23日止。社区矫正期间,郑某深刻认识到自身所犯错误,不仅认罪悔罪态度端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还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
2024年4月21日下午2点左右,在遂昌县某村戏台附近摆烧烤摊的郑某正在河岸边洗东西,突然听到孩童的哭声。细心的他发现,原来在河边玩耍的两名孩童,只剩一名在岸边,另一名孩子呢?
郑某意识到不对劲,赶紧跑向河的下游寻找,发现另一名女童正在河中漩涡挣扎。当时正值汛期,水流湍急,女童随时可能被冲走。来不及细想,郑某当即跳进河里,奋力游到女童身边,将她从漩涡中救出。上岸后,见孩子身体无碍,又有人看护,郑某默默离开了现场。
后经遂昌县公安局确认,郑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事发后,遂昌县司法局以郑某有重大立功表现,拟报请丽水市司法局建议对郑某提请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遂昌县检察院受理该减刑监督案件后,调取了郑某见义勇为相关证据资料,对郑某进行询问,并查阅郑某社区矫正档案材料。5月30日,在全面审查后,为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利,遂昌县检察院对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听证员就是否可以认定郑某为“重大立功表现”和“符合减刑条件”等方面进行评议。大家一致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郑某勇救落水儿童行为属于“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况,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遂昌县检察院随即作出同意提请丽水市司法局对郑某予以减刑的建议。
“刑罚的功能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教育感化。郑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应予肯定、鼓励。我们也希望通过这类身边的正面典型,引导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在内的广大群众成为助人为乐的公民。”遂昌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官对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既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也是“检护民生”的具体行动。
听证会结束后,遂昌县司法局报经丽水市司法局审核同意,由丽水市司法局提请丽水中院裁定。近日,丽水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