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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队于2023年12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506号)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处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大队于2024年6月4日下发了《催告书》(西消催字〔2024〕第0007号),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玖万元整及加处罚款肆万捌仟陆佰元整交至杭州银行各网点。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7月23日
送达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