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上滑板课摔倒受伤,自甘风险?
法院:培训机构承担70%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蓝莹 通讯员 鹿萱
学员在滑板私教课上摔倒受伤,培训机构表示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学员已成年,自甘风险”。这个理由成立么?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认为培训机构存在明显过失,同时学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法判决由培训机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22年4月,张某在温州某培训机构报名6节滑板私教课。2022年5月,在上最后一节私教课时,教练要求张某在半U型台做一组技巧动作,张某提出自己年龄较大,且已经半个多月没有练习,可能无法完成,但教练仍然坚持。张某练习该动作期间,教练在场地内跟另外一名学员聊天,对张某的安全保护措施没有到位,结果张某在半U型台上滑下时摔倒受伤,导致左肱骨大结节骨折、肩袖破裂等,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由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将培训机构诉至法庭。
培训机构辩称,其所提供的教练具有教学资质,并已按要求指导张某滑板的基础动作,提供相应防护用具,不存在教学过错,运动场地亦没有安全隐患。滑板运动存在一定危险性,张某作为成年人对滑板运动应具备风险意识,学习滑板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故培训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培训机构作为营利性的体育培训机构,在培训期间对学员的训练有专业指导、安全保障、救助等义务。本案中,张某已明确向教练表示长时间疏于训练有可能无法完成半U型台的技巧动作,但教练仍坚持要求其完成该项具有一定难度的技巧动作。教练在张某做该技巧动作时与其他学员聊天,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存在明显过失,与张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张某作为已参加过基础培训的成年人,对滑板运动有所了解,在其长时间疏于训练明知有可能无法完成半U型台的技巧动作的情况下,更应预知到技巧动作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其仍选择服从教练不合理的训练安排,属于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培训机构作为培训活动组织者,对学员训练具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滑板训练总体还是属于风险可控的活动,故培训机构以张某自甘风险作为其免责的抗辩事由,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根据本次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综合张某与培训机构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培训机构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审核确认张某因该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金额后,法院依法判决培训机构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1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自甘风险”原则源于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培训机构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学员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适用于“自甘风险”的免责原则。
部分文体活动存在一定风险,文体活动场所经营者、组织者应就活动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个人在参与文体娱乐活动过程中,也应事先充分了解该活动的风险性与活动保障能力,活动过程中要时刻谨慎,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并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