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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平安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长资(浙)合字【2024】214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王经理,0571-8765291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联系电话:钱经理,0571-8706779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4年7月31日

  标的资产明细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4年6月4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长资(浙)合字【2024】213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联系电话:章经理0579-82999576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系电话:钱经理,0571-8706779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4年7月31日

  标的资产明细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4年6月4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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