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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吴剑帆与骆惠芳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骆惠芳拥有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于2024年 7月28日依法转让:骆惠芳已对楼小萍及担保人何正健、陈联春、李茹花、陈小良、金玲玲、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的(2014)东商外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下全部债权(2016年4月19号已归还本金9万元);对翁超英及担保人马畅、浙江特源电池有限公司的(2016)浙0783民初05909号判决书下全部债权;对马畅及担保人何正健、楼小萍、金恒、何青、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浙江特源电池有限公司的(2018)浙0783民初4144号全部债权(2020年11月27已归还本金5万元,2022年1月28归还本金5万元);对马畅及担保人虞生财、金恒、何青、浙江特源电池有限公司的(2018)浙0783民初3009号全部债权;对张惠萍及担保人吴军良、夏柏清、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的(2018)浙0783民初1018号全部债权;对马畅及担保人金恒、何青、吴彩茶、义乌特畅有限公司、浙江特源电池有限公司的(2018)浙0783民初4975号全部债权;骆惠芳借给浙江省泰玉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120万元本金及利息(2014年9月起至今)。
以上骆惠芳全部转让给吴剑帆。吴剑帆作为上述债权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权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上述债务人向吴剑帆履行法院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浙江省泰玉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120万元本金及利息(2014年9月起至今)。
联系方式:吴剑帆:13758071135
骆惠芳 吴剑帆 2024年8月8日
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4年8月8日
上述账面本金余额计算至基准日(即[2024]年[4]月[20]日);账面利息计算至债权的核销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注: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