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院出事,谁负责?
通讯员 孙佳宁 本报记者 曹梦琪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越来越多人选择进入养老院安度晚年。但是不小心在养老院出事,该由谁负责?近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一起发生在养老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于大爷患有高位截瘫,长期卧床,于2023年4月入住某养老院。
同年12月,于大爷妻子王阿姨看望丈夫时,发现其右腿异常,随后联系养老院工作人员一起陪同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右腿骨折,原因是长期卧床导致重度骨质疏松发生骨折。
“我们是因为相信专业护理机构才来的,平时房间内除了护工也没人接触我老伴,他的骨折很明显是护理不当所致。”王阿姨气愤地表示,双方签过合同,应该由养老院承担医药费并赔偿。
“我们确实在照顾过程中存在疏忽,没有及时发现骨折,也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房间里没有监控,也无法证明于大爷骨折就是护工碰断的。”养老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王阿姨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他们无法接受。
双方对于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一直争执不下。于是,调解员单独约谈了养老院管理层和王阿姨,寻求解决方案。
经疏导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养老院方答应赔偿于大爷5万元用于他后期6个月的护工费。
调解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养老人员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处理这类纠纷中,养老机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结合实际案情来认定,重点审查养老机构是否对其服务对象尽到了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且该义务是否达到法律法规或者操作规程所要求的通常注意程度。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合同,养老院有护理责任。于大爷受到损伤,院方没有尽到合同义务以及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于大爷是在养老院受的伤,且高位截瘫,锁骨以下无知觉,不存在自身造成损伤的可能,养老院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