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时每月上交工资,属于彩礼吗?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何云芳
恋爱同居期间,男方上交的工资、转账给女方的钱,属于彩礼吗?近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张先生和吴女士于2019年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双方感情破裂分手。
张先生称,自己每个月向吴女士上交工资作为彩礼,金额不等,共计30万余元,要求返还。双方曾协商,由吴女士返还张先生8万元,按月支付。但吴女士在返还2.8万元之后,无力按时返还款项。张先生随后告上法院。
吴女士在诉讼中答辩称,这些转账是双方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包含了双方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共同生活等感情因素,吴女士也将部分钱款用在了缴纳房租和支付生活花销上,故不同意返还。
法院调查发现,张先生对吴女士的转账中,仅有4笔款项备注“彩礼”相关信息,共计42358元,其他均未备注。恋爱期间,吴女士也向张先生转账支付6万余元,包括绑定吴女士的支付宝亲情卡消费支出和含有具有特殊含义数字,如520、5200、1314等或“宝宝我爱你”“情人节快乐”等特殊备注的款项。
另查明,恋爱期间双方父母未曾见面,吴女士的父母也从未向张先生提及过彩礼相关事宜。
法院认为,张先生主张按月支付的款项均为分期支付给被告的“彩礼”,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民间彩礼支付的一般形式,上述款项的支付应当认定为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
此前,原、被告就赠与款项的返还进行过结算并已部分履行,考虑双方款项往来及交往期间共同生活的情况,该结算金额尚属合理,法院予以确认。
故法院最后判决吴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先生5.2万元,驳回了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彩礼是以缔结婚姻的目的,在订立婚约前后,依照习俗由一方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多为较大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而恋爱期间多次转账、发红包,购买日常用品等,更多是为了维系男女双方感情,结合转账金额、时间、共同生活等事实,不宜认定为彩礼。转账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是彩礼,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中,张先生并不能证明自己上交的工资属于彩礼,且支付方式与传统彩礼的给付存在明显不同,故法院不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