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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说法

    陈兰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兰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为01ZX2024010-1],陈兰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兰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1-81106826 王先生

  陈兰联系电话:13606639999/13967189999

  陈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4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4年5月16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单位:人民币元

  温州市龙湾光华拉链厂: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已将行政赔偿款提存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公证处。请你公司持相关材料,及时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公证处(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黄屿大道380号鸿汇名苑(壹品国际)商务楼5号楼18楼,联系电话:56579982,17816304265)领取该款项。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七条,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

  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公证处 2024年8月14日

  公告

  根据林玲与南京红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林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南京红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林玲特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南京红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南京红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南京红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林玲   南京红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4日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公告清单如下: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贷款本金、利息,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欠息等其他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4、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债权转让基准日2016年3月31日,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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