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口头承诺减租后又反悔,租户要补交租金吗?
本报记者 马丽红 实习生 陈诺
通讯员 张静
前几年,承租人经营困难,为了让其继续租赁,房东决定减租。现如今,承租人解约搬离,房东却要其补交原减免的租金。房东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房东金某(化姓)在舟山闹市区拥有一处店铺,上下两层,约133平方米。做服装生意的汪某(化姓)看中了这里的地段和人气,就和金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租金每年10.6万元。合同签订后,汪某交付保证金1万元,双方履行租赁合同。
2021年3月,汪某向金某反映,“租金太高了,经营压力很大,能不能减点租金?”汪某四处打听了解到,同样大小、地段更佳的其它房屋租金约10万元一年,且店铺隔壁的房屋租金也为7万元一年。金某考虑到汪某经营有困难,为了让其继续租赁,决定以每年7.4万元的价格租给汪某,但租赁合同没有进行修改。
2023年8月中旬,金某与汪某因退租事宜产生纠纷,汪某当月搬离,并将钥匙还给金某。为此,金某将汪某告上法庭,要求汪某补交2021年3月到2023年8月的店铺租金7.5万元并支付1万元履约保证金。
金某认为,自2021年起,汪某即欠付、少付租金,屡屡构成违约。2023年8月,汪某还逃避支付租金,擅自提前一个月搬离房屋,构成违约,应按约支付1万元履约保证金。
汪某则辩称,每月支付的租金均经过房东金某同意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有银行流水印证。如果金某对支付金额有异议,当时就应该提出来。另外,双方是协商解除合同,其当天交付完钥匙后,金某下午就张贴了房屋招租的告示,因此无需支付履约保证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与汪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影响效力的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汪某在租赁期间届满前搬离租赁房屋并交还钥匙,金某也收回房屋,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事实上已解除。金某主张汪某应支付欠付租金7.5万元,汪某则认为双方对租金进行过协商下调,2023年均是按7.4万元一年的标准每月支付。根据金某确认的手写账单内容和汪某提供的转账记录,2021年3月以来,汪某每月支付的租金与7.4万元一年相印证,金某均予以接收且未对租金支付金额提出异议。因此综合汪某每月支付金额,可认定汪某已足额支付搬离前所有租金。
一审法院判决,金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汪某欠付租金、擅自解除合同等事实,金某提出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金某不服,向舟山中院提起上诉。舟山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近日,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为避免因口头承诺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风险,建议租赁双方在达成任何协议时,都尽可能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这样既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也能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