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些行为个人“买单”
通讯员 诸君 本报记者 蓝莹
法定代表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哪些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哪些代表了公司?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责任。
2022年8月,王某向李某采购纽扣,累计货款十万余元,后王某仅支付1000元便不再支付剩余货款,李某多次催讨无果,便将王某个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提出主体不适格,自己系广州某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原告进行买卖,本案的被告应为广州某服装公司,故其个人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下单、收货及支付货款均是以其个人名义进行,并未披露自己系广州某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未表明该交易归属于公司,在原告向王某个人主张货款而没有向广州某服装公司主张的情况下,应由王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遂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剩余货款。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应向交易相对方明示其是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从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等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系个人行为,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