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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炒“币”稳赚不赔,原来成提赃款的“工具人”

法院: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台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杨宁

  通讯员 黄欢 徐佳妮

  通过炒币平台协助转移电信诈骗资金,近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2023年5月,叶某通过网络,接触到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平台声称其虚拟货币交易稳赚不赔。

  叶某抱着尝试的心态,注册账号、绑定银行卡,并开始虚拟货币USDT(泰达币)交易。让叶某高兴的是,“交易”非常顺利,自己还赚了不少。

  期间,叶某用于交易资金的账户被银行冻结,其意识到,虚拟货币交易流入的资金很可能系非法犯罪所得,但在利益驱使下,仍继续借用包括配偶、其他亲属等人名下的20余张银行卡,收取交易资金。

  据统计,叶某因虚拟货币交易,通过各银行账户收取资金总计1984万余元,个人获利4万余元。据查,有9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25万余元就包含在其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明知通过平台交易虚拟货币收取的资金,系他人网络犯罪所得,在银行账户多次被止付、冻结的情况下,仍通过上述平台交易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本案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本案中,行为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频繁转移资金的行为,即属于“虚拟资产”交易情形。同时,叶某买卖虚拟币过程中,银行卡频繁因涉嫌诈骗被止付、冻结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其他银行账户进行上述交易,主观上能够认定其对他人转入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明知,妨害了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快速发展,涉虚拟货币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涉虚拟货币犯罪往往通过技术手段,开发、搭建交易平台,操纵虚拟货币交易流程,引诱他人从事虚拟币交易,以帮助犯罪分子达到“黑钱洗白”的目的。因此,网民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切勿被高额差价利诱,盲目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5 炒“币”稳赚不赔,原来成提赃款的“工具人” 2024-08-27 27059955 2 2024年08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