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评论

    国盛众宏(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盛众宏(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国盛众宏(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金华市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国盛众宏(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金华市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金华市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国盛众宏(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金华市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8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 2022年10月27日的债权本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金华市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清单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谁。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展行清算责任。

  单位:人民币元

  义乌市人民法院根据刘波的申请,于2024年7月28日裁定受理了浙江瑞林板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并依法指定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瑞林板材有限公司清算组。浙江瑞林板材有限公司的债权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件。逾期未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路35号总部经济园A6幢21层、17层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电话:13676813516。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浙江瑞林板材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8月28日

  公 告

  现杭州市临安区福利院有一名男童,2021年5月16日出生(估),于2021年6月8日发现被遗弃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青柯村村口绿化带。被捡拾时身穿红色包被,旁边有一个袋子:装有奶粉、奶瓶、奶嘴,还有出生日期纸条。请孩子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与临安区民政局联系,联系电话:0571-89541478、89541483,即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孩子将被依法安置。

  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2024年8月28日

  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宁波富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慕联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以及宁波富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慕联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宁波富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将其持有债权中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宁波慕联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富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慕联贸易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宁波慕联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宁波慕联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宁波富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888016888

  宁波慕联贸易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685727222

  宁波富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慕联贸易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2024年8月28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为截止基准日(即[2020]年[5]月[6]日)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等的暂估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至基准日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 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2024-08-28 浙江法治报2024-08-2800019;浙江法治报2024-08-2800015;浙江法治报2024-08-2800016;浙江法治报2024-08-2800018;浙江法治报2024-08-2800017;浙江法治报2024-08-2800013;浙江法治报2024-08-2800012;浙江法治报2024-08-2800014;浙江法治报2024-08-2800011;浙江法治报2024-08-2800010;浙江法治报2024-08-2800022;浙江法治报2024-08-2800020;浙江法治报2024-08-2800021;浙江法治报2024-08-2800023 2 2024年08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