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1版:头版

以司法之力构建数据商业信息保护新生态

杭州中院审理一起涉数据产品商业秘密保护案件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钟法

  哪些数据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如何判断数据特别是数据产品是否符合商业秘密中的商业信息构成要件?

  8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陈志君担任审判长,对一起涉数据产品商业秘密保护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202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将数据等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后,法院将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予以司法保护的首案。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生意参谋”系某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数据产品,为平台商家提供经营分析和决策参考等数据服务。商家在订购“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时需签署相关软件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商家登录平台主账号或子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后,方可查看相关数据信息。针对商家违规获取或者使用“生意参谋”数据的行为,某软件有限公司采取扣分、限制/取消数据访问权限等违规处罚措施。

  缪某某将其掌握的“生意参谋”子账号提供给案外人杨某某登录使用,供其登录浏览“生意参谋”内商业信息。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其行为构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责令缪某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款5万元。决定作出后,缪某某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余杭区人民政府维持该决定。缪某某不服上述决定,向杭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涉案“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缪某某是否违反保密义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三个问题。

  杭州中院审理认为,商业秘密并非都是藏箱底“秘而不宣”。数据价值的实现在于流通使用。“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并非原始数据和数据集合,而是某软件有限公司从无到有、加工分析而来的衍生数据,是制作者劳动成果的结晶,凝结了开发者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付出。将符合特定条件的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不仅不会导致数据产品被独占或垄断,还在数据产品的交易和使用过程中,促进数据的有限公开、自由流通和充分利用,从而实现数据的价值。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之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公众”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众,而是特指“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本案即指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及相关人员,主要包括电商平台、平台内商家、电商领域消费者等。目前“生意参谋”仅向其平台商家提供数据服务,且限于所属经营领域。而平台商家获取相关服务前,签署的软件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义务,禁止向第三方披露。对于其平台以外的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商家及电商领域消费者,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生意参谋”数据信息。因此,无论是从对象的限定性、内容的特定性和动态性,还是获取的不易性,以及对行为的约束性等方面而言,该商业模式下的“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应认定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取,符合“非公知性”的构成要件。 (下转2版)


浙江法治报 头版 00001 以司法之力构建数据商业信息保护新生态 2024-08-30 27066071 2 2024年08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