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里发表辱骂语言
构成侵犯名誉权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袁凤良 吕涵枫
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近日,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廖某、被告徐某为衢州某健身房会员。今年2月,因在健身训练过程中产生分歧,矛盾不断激化,徐某在会员微信群内发表“脑残”“疯狗”“二百五”“弱智”等辱骂廖某的言语,同时在微博、朋友圈也发布相关文字。廖某表示,自己因此无法接受健身服务,精神上也饱受折磨,认为被告徐某的行为给其名誉造成严重影响,遂诉至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进行了调解,对双方释法明理,被告在会员微信群针对原告发表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其主观过错明显,易引起其他会员甚至其他不特定人对原告产生猜测和误解,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了解相关法律后,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删除了微信、微博、博客上的言论并当庭赔礼道歉,原告决定撤诉。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民应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遇到问题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若有侵害他人名誉权言行,则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还可能面临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