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多岁父母诉请70多岁儿子赡养
“老养老”纠纷如何解?
通讯员 诸君 本报记者 蓝莹
本报讯 当前,“老养老”纠纷日益增多,这些案件中的被告也是老年人,自己往往面临着经常要去看病、子女无力赡养、需要照管孙辈等问题,有些甚至需要他人照顾日常生活。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成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有关“老养老”的赡养费纠纷案件。
老李和老徐两夫妻都已年近九旬,膝下有4个女儿、2个儿子,长子已70岁出头,最小的女儿也年近60岁。自老李和老徐相继患上重病后,生活便不能自理,一家人约定两位老人轮流在两个儿子家中居住。然而实际上,两位老人大部分时间住在次子家中,而长子既不出钱赡养也不管老人的日常生活。于是,两位老人将长子诉至法院,要求长子向其支付每个月生活费2000元,还要求享有长子房屋的居住权。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追加李家次子和四姐妹作为第三人。庭审过程中,两位老人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表示要与被告长子断绝关系。
“爸妈住在我家那会儿,因为生活习惯差太多,总是发生争吵。而且我也一把年纪了,收入也不多,照顾老人力不从心,能咋办?”被告长子也表示非常委屈,说此前双方因照顾起居问题已有矛盾,“爸妈坚持要住我家的话只会让矛盾更深。”
在“老养老”纠纷中,在当事双方存在积怨等情况时,法院应当如何做,才能更好平衡双方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每一位成年子女对父母均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鉴于两位老人认为第三人次子及四姐妹均有履行赡养义务,不在本案中提出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干涉。而对于被告长子赡养义务的履行,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生活矛盾和居住抚养的执行效果等,将其赡养义务量化为经济上的供养更为适宜,结合二原告生活必要支出、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酌定被告以支付每个月1500元赡养费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当事人服判息讼,主动履行。
法官有话说:
在自身养老压力之下,老年子女赡养父母有时确实力不从心。正因如此,面对“老养老”矛盾,多子女家庭更应共同承担养老责任,以维护老年人权益为原则,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来表达对父母的关爱。
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有很多种,既可以是物质上的给付,也可以是精神上的陪伴。比如在物质上,为老人准备充足的赡养费,提供稳定的居所;或者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尝试新型养老模式,如抱团养老、社区养老、互助养老等。物质之外,子女们也应该常回家看看,多打电话慰问,给父母精神上的慰藉。
将心比心,“年轻老人”应当更加能理解“老年老人”的处境。亲情绵延、代代传承,我们对父母的关爱正是我们给子女的最直观参照。“老养老”,养的是父母的老,也是我们自己的老。